2016年12月25日星期日

陈有西“关于雷洋案不起诉后的几点说明”的网友评论汇总


张雪忠:

关于雷洋案的三点疑问:1、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意见,代理律师为什么不能公布?2、检察院有什么权力要求律师不能公布?3、你就一个做律师的,又不是政治局的,干嘛要整天操心“社会大局的稳定”?

绝大多数公共案件,都没有什么专业上的难度。律师对案件的参与,甚至也根本不需要抗争,而只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做好应该做的和可以做的,就已经尽好了自己的职责。但如果一名参与公共案件的律师,竟然屈从当局的非法要求,放弃法律赋予的代理权利,甚至还表现得像一名“精神上的政治局委员”,整天将“社会大局的稳定”挂在嘴上,那他就不再是一名尽责的律师,而是已经沦为输出不正义的体制的一部分。

那些到现在还在支持陈有西的自由派意见人士,真的是太幼稚了。稍微有点头脑的人都可以看出,陈在雷洋案中最核心的追求,并不是案件的真相和公正,而是努力向当局进行效忠表态。结合陈最近在访谈中说,他期望能到最高院当大法官,大家就可以明白,他为什么会完全无视公众观感,在雷洋案的表态中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社会大局的稳定”。大家试想一下:在现行体制下仍惦记着最高院位置的人,怎么可能在雷洋案这种高度公共性的案件上,去与当局据理力争?有时候我真的很纳闷:那些幼稚的自由派意见人士,自己都是被人卖了还帮人数钱的主儿,怎么还整天抱怨民众不争气,还整天要给民众启蒙?


葛永喜:

一起公共事件,一个全国关注的案件,检察院已作出不起诉决定了,代理律师还说案情是机密,不能公开。这不是谨慎理性,这好像是吓破胆的法盲。

莫之许:

陈有西就是在配合维稳,这没有什么可以疑问的。可笑的是,这种明目张胆违背当事人利益,捞取个人名利的投机行为,因为披上了体制内外健康力量合作,推进官民互动,法治进程,渐进转型的外衣,就成了一堆祥云笼罩的光环,不仅受到改良公知群体的力捧,也迎合了无数廉价改变虚假希望消费者或你国中产的心理需求,歹戏拖棚,一路骗到现在,还不收场!

温云超:

陈有西将维稳进行到底,洋洋洒洒几千字,无一字是案件真相,反而继续帮当局保密,还给自己找了一堆不能公开的理由。申诉后再刑事自诉,至少还可以再拖个一年半截,届时,民众早忘了雷洋是谁了。

段万金律师:

根据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这种由检察院直接立案的案件在决定不起诉前必须经过上级检察院的批准,也就是说,此案已经经过北京市检察院的批准,申诉实际意义不大。对不起诉决定申诉案件审查期间最长六个月,申诉还要等待六个月,太漫长了!


附:陈有西:关于雷洋案不起诉后的几点说明 

    为履行代理人的应有职责和义务,回应社会各界的各种关切,消除疑虑和各位指责,虽然一再接到各种善意的提醒和警告,我微博也已经于四天前被禁言,面临着巨大的压力,现仍决定就雷洋案检察机关宣布不起诉后的最新进展,和社会各界关切的若干情况,作一个尽量审慎的、可以公开内容的说明。

    一、雷洋家属23日(周五),在家中接到了对邢永瑞、周晶、孙东飞、孔磊、张英勋等五位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五份[2016]197号到201号《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当面听取了不起诉理由的说明。这五份公开法律文书,雷的家属已经隐去嫌疑人地址在微博上公布。但是随即被屏蔽封号。

    二、代理律师23日(周五)已经当面向丰台检察院递交了27000余字的全面阅卷后的《关于建议对雷洋案退回补充侦查查明真相、准确定性的律师意见书》。代理律师是于12月11日获准阅卷的,全体办案律师12天中,日以继夜地全面审阅研究了31本案卷,根据丰台检察院的要求,书面提交了审查起诉阶段意见。因为这些内容涉及案卷中的内容,检察机关在同意复制时有明确要求,在公开开庭前,案卷中证据内容,律师无法向社会公布。

    三、今天12月25日,周一上班,雷洋家属将依照《刑事诉讼法》167条的规定,和《不起诉决定书》中的权利告知,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当面提交《关于要求严惩罪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将雷洋案全部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申诉书》,由上级检察机关启动法律监督程序。由于本案侦查即是由北京市检察院进行,这份监督申诉书,将同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送达。

    四、如果上级检察机关审查后维持不起诉决定,雷洋家属已经商定,以五个直系亲属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的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五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鉴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以上,故将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五、雷洋家属直系亲属5位,可以聘请10位自诉代理律师。鉴于本案影响巨大,责任重大,办案律师面临很大压力,也将面临很大风险。侦查、起诉阶段的律师工作已经完成,现在告一段落。京衡律师所原参加办案的所有其他律师,将不再参加下一阶段的代理活动。雷洋家属除继续聘请陈有西、龚丽平两位律师帮助诉讼活动外,现在向全国征求8位理性、担当、坚定、负责的刑事自诉法律援助律师。有愿意帮助的律师,请直接联系雷洋家属,签订委托手续。

    六、检察机关在宣布不起诉的同时,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发表了《答记者问》,称雷洋有嫖娼情节,并自己吃饱剧烈挣扎致死。这一散布的消息,严重不负责任,涂污无辜被伤害致死的雷洋的声誉,没有经过法庭的调查质证和审查认定。雷洋家属和代理律师完全不能认可。27000字的《关于建议对雷洋案退回补充侦查查明真相、准确定性的律师意见书》中,已经有充分举证和分析说明。由于这份意见书的具体内容,涉及案卷机密现在不能公开,现仅将八个部分的目录公布:一、尸检报告证实本案完全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特征;二、本案雷洋嫖娼没有证据可以证实只有犯罪嫌疑人单方说法;三、案发后各嫌疑人进行系列销毁证据阻挠侦查行为;四、本案关键证据缺失导致事实定性错误;五、本案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六、本案符合滥用职权罪特征;七、本案符合帮助伪造证据罪特征;八、本案各嫌疑人只有加重情节没有从轻情节;九、本案若干关键事实和证据需要退侦查明。

    七、无论在监督申诉期间,还是刑事自诉期间,案件没有终审之前,雷洋家属都将不同意火化雷洋尸体,以备保留直接证据,进行复检。

    八、雷洋案将穷尽一切合法的、理性的救济渠道,恢复真相,依法维护死者雷洋和雷洋家属的合法权益。现在国家公诉已经撤退,正面战场留给了雷洋案的民间的律师。

形势不容乐观,达致目的艰难。但是我们不会退缩。为了冤死的雷洋,也为了我们心中那份追求公平正义的理想。同时,我们将严格保持理性,准确得当地表达意见,严格在法律框架内行动和发言,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继续依靠体制内外的健康正义的力量,让雷洋案有一个公正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结果。

 陈有西   律师
201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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