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位投资人反馈在进行海外汇款的过程中遭遇资金出境难题,个别投资人在以“蚂蚁搬家”的方式将资金在香港集结成功将资金汇至项目方指定的监管账户后约一周的时间遭逢外管局约谈,在被问及资金出境的目的时,投资人作实回答说投资移民后被罚款。
外管局以投资人违反外汇管理制度为由,首先向投资人发出电话约谈通知,如不能得到投资人回应,约一周后会再次致电,约谈后外管局会向投资人开具罚款。据了解,目前,投资人被外管局的约谈比例约为30%-40%,罚款比例为1%-5%不等,罚款金额一般为汇款总额减去个人年度外汇额度后的2%。以EB5为例,如投资人汇款总额为55万美元,扣减个人年度外汇额度,罚款额度为(55-5)*2%=1万美元。
某地王先生在2周前就亲身经历了外管局的邀请,原因是9月底赴港完成了55万美元的EB5打款,外管局最先开出的罚单是13万人民币,在多次斡旋后最终以态度诚恳、虚心认错等理由罚款4万人民币而得以结案。
据外管局内部消息反馈,资金出境的管理在近期不会放松,约谈的比例将会增大。中介公司及项目公司目前尚无更好的解决方案,个别项目如无汇款路径的要求,相对较容易。个别项目公司也提供无汇款路径的资金出境方式,收费一般为出境总额的2%,远高于2年前的0.4%的服务费用。
附:外管局最新检测系统的通知,全文如下。
外管局:拟于2016年1月1日上线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
国家外汇管理局今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称,拟于2016年1月1日停止使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正式上线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个人外汇系统)。为确保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通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顺利衔接,总局决定于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开展个人外汇系统试运行等工作。
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试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拟于2016年1月1日停止使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正式上线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以下简称个人外汇系统)。为确保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通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顺利衔接,总局决定于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开展个人外汇系统试运行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银行和特许机构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访问使用个人外汇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
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做好个人外汇系统(外汇局版)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
(一)各分支局应于2015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期间组织完成网络配置、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应用服务平台主页“常用下载”栏目中的《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外汇局版)访问设置手册》。
(二)自2015年10月26日起,各分支局可使用业务管理员用户(用户代码为pmisba,初始密码从上级局获取)登录应用服务平台,创建个人外汇系统业务操作员用户并分配相应权限;对已存在的业务操作员用户,直接分配权限。
(三)各分局应于2015年11月2日前将辖内已取得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 资格的支付机构信息录入到个人外汇系统。
三、各银行、特许机构均应按照以下要求做好个人外汇系统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
(一)截至2015年10月25日在应用服务平台中已开通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特许机构网点,业务管理员用户(用户代码为ba)将自动获得个人外汇系统角色分配权限,业务操作员将自动获得个人外汇系统相应角色。
(二)各银行、特许机构应于2015年10月26日至10月30日期间组织完成网络配置、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核对维护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中的《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
(三)2015年10月26日以后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网点、特许机构网点,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个人外汇系统。
(四)各银行、特许机构采用联机接口模式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须经外汇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个人外汇系统。总局负责全国性银行总行的验收,各分局负责辖内地方性商业银行总行、外资银行境内主报告分行和特许机构验收工作。联机接口的验收工作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中的《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联机接口接入管理要求》开展。
已开办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须于2016年1月1日前通过外汇局验收并接入个人外汇系统,方可继续开展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
已获得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资格的特许机构须于2016年1月1日前通过外汇局验收并接入个人外汇系统,方可继续开展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
四、各分局、银行、特许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个人外汇系统试运行工作:
(一)2015年11月2日至11月28日,广东、上海、四川、河北、浙江、福建、北京、重庆、宁波9家分局(外汇管理部)选择部分银行网点,天津、上海、北京3家分局(外汇管理部)选择部分特许机构网点开展个人外汇系统页面登录模式试运行工作。上述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15年10月25日前将参与页面登录模式试运行的银行网点和特许机构网点向总局报备。同时,试运行期间上述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关注个人外汇系统操作使用、数据准确和优化改进等方面问题,于每周二报送上周个人外汇系统页面登录模式试运行发现的问题。
(二)2015年11月2日至12月31日,采用联机接口模式并经外汇局验收通过的银行,可选择柜台渠道或电子银行渠道开展个人外汇系统联机接口模式试运行工作。
(三)2015年12月20日至12月31日,所有银行网点和特许机构网点须通过页面登录模式或联机接口模式将柜台办理的个人结售汇业务报送个人外汇系统。各分支局应做好个人外汇系统操作的指导,促使银行和特许机构通过个人外汇系统规范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四)试运行期间,参与试运行的银行网点和特许机构网点仍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业务,实现年度总额管理,并于交易当日将个人结售汇业务信息通过页面登录模式或联机接口模式报送个人外汇系统。
五、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系统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参照对全国性银行总行的要求执行。
六、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及特许机构,公布本分局业务和技术咨询电话,组织做好辖内地区的业务和技术支持工作。
在个人外汇系统试运行过程中,如遇有关业务和技术问题,银行和特许机构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各分局应及时向总局报告。
总局技术联系电话: 010-68402674
总局业务联系电话(银行): 010-68402673
总局业务联系电话(特许机构): 010-68402295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5年10月10日
来源:世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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