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6)津02刑初146号
公诉机关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 吴淦,男,汉族,xxxx出生于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xxxxx 2015年5月2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诽谤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诽谤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葛永喜,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 燕薪,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6〕 10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淦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6年 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 定,于同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 年8月7日至8日召开庭前会议,8月14日依法不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宫宁、代理检察员盛国文、曹纪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淦及其辩护人葛永喜、燕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