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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31日星期三

吴淦(超级低价屠夫)的一审判决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6)津02刑初146号

 公诉机关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 吴淦,男,汉族,xxxx出生于xxxx,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xxxxx 2015年5月2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诽谤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诽谤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葛永喜,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 燕薪,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6〕 10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淦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6年 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 定,于同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 年8月7日至8日召开庭前会议,8月14日依法不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宫宁、代理检察员盛国文、曹纪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淦及其辩护人葛永喜、燕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1月9日星期二

吴淦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吴淦,男,汉族,1972年2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公民身份号码*,高中文化,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葛永喜,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燕薪,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2016)津0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并改判上诉人无罪

2016年12月28日星期三

王健:我的自述


编者按:被控“寻衅滋事罪”的南京维权人士王健一案,于12月13日在南京江宁区法院一审宣判,王健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15年11月6日星期五

河南拆迁“普法者”贾灵敏一审被判有期徒刑4年



昨天( 11月5日),河南知名拆迁普法维权者贾灵敏以及刘地伟涉嫌寻衅滋事案,在巩义法院四次开庭审理后公开宣判,该院认定被告人贾灵敏、刘地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贾灵敏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刘地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贾灵敏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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